為加強全省路外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管理,明確職責,規范程序,保證高速公路運營安全和秩序,更好地服務地方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及《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管理范疇
(一)A類。占用運營高速公路用地或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架設或鋪設管道、渡槽和各種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公(道)路、聲屏障等設備設施。
(二)B類。穿越、跨越運營高速公路路基的各種結構物、油氣管線及各種電力、通訊線路等。
(三)C類。除利用既有設施穿(跨)越運營高速公路的地方公路外,在原穿(跨)越運營高速公路橋梁上下、涵洞內利用既有設施穿(跨)越運營高速公路的工程;涉運營高速公路連接線的工程。
(四)D類。在運營高速公路上增設、改建互通及服務設施。
(五)E類。改建運營高速公路。
二、基本原則
(一)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符合國家、交通運輸部、省交通運輸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符合高速公路中長期發展規劃對預留發展的要求,工程建設應盡量減少對高速公路運營的干擾,不得降低既有高速公路技術標準,上跨設施應按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防護裝置,以確保運營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利用既有設備穿(跨)越的工程,必須滿足現行規范及有關規定。
(二)凡修建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應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部分(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不少于30米)作為單位項目進行設計,其費用應列入該工程設計總概算內,原則上由建設單位全額承擔。建設單位應合理安排施工,因工程施工影響高速公路運能運力的,由運營單位和建設單位協商解決。
三、職責分工
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類別分階段負責。
(一)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修建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制、修訂管理辦法,督促指導管理工作。
(二)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負責穿(跨)越、改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審查;負責占用高速公路土地、其他補償審批;監督建設單位對油、氣管道等工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及消防驗收;指導建設單位辦理相關行政許可;審查所屬單位、部門簽訂的工程施工安全協議;指導所屬單位、部門日常管理,實行安全監督;代表交通運輸系統參加竣工驗收等工作。
(三)省交通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相關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開展監督工作;協調驗收等工作。
四、前期工作
(一)前期工作審批程序為:
1.A、B、C類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提出書面申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復同意;建設單位進行初步設計,提出書面審查申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復同意;建設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提出書面審查申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批復同意(油、氣管道工程還需進行消防設計審查)。
2.D、E類工程。建設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提出書面申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組織相關單位、專家現場踏勘,將審查意見報廳綜規處審核,廳批復同意;建設單位進行初步設計,提出書面審查申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組織審查,將審查意見報廳計劃處審核,廳批復同意;建設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提出書面審查申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受理,組織審查, 將審查意見報廳基建處審核,廳批復同意。
3.對于工程規模較小、方案簡單、影響范圍較小的工程,相關程序可適當合并或簡化。
(二)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應嚴格按高速公路有關標準、規范、規定進行設計,設計單位除具備相應行業設計資質外還應具備相應公路行業設計資質: A、B、C類工程設計應具備公路勘察、設計乙級資質; D、E類工程設計應具備公路勘察、設計甲級資質并有相應業績。
(三)設計單位應慎重確定穿、跨越位置,必須了解相關規劃,做好預留,慎重采用改建方案。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應嚴格執行設計文件審批制度,設計文件必須達到規定的深度,上階段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不得進行下階段設計,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不得組織施工。
(四)設計文件經審查批準后不得任意修改,如確需變更應經原審查單位審批同意。
五、工程施工
(一)建設單位申請施工應提交下列材料:
1.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和施工方案(含交通組織方案等);
2.保障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
3.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
(二)工程施工審批程序為:
建設單位施工圖設計獲批,質量監督獲批;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提出工程施工書面申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組織工程、路政、安全、交警等部門審查(包括辦理占用土地手續、各類補償、消防審查許可、施工單位資質、監理單位資質、政府監督申請批復情況、施工安全協議等),批復同意并指導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指導所屬單位、部門納入施工監控計劃;工程開工;交(竣)工驗收;交接或交付使用。
(三)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單位除具備相應行業施工資質外,還應具有相應高速公路施工業績,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的資質和高速公路施工業績進行審核把關,嚴禁施工業績不良的施工單位承擔相應工程。
(四)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監理單位,除具備相應行業監理資質外,還應具有相應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業績,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商有關部門負責對監理單位的資質和高速公路施工監理業績進行審核把關,嚴禁監理業績不良的監理單位承擔相應工程。
(五)穿(跨)越、改建運營高速公路工程建設單位應向交通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申請質量監督:A、B、C類工程應向市州交通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申請監督;D、E類工程應向省交通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申請監督。
(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許可的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作業,并落實保障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防護措施。質量監督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安全問題。
(七)工程完工后,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實施細則》(交公路發﹝2010﹞65號)進行交竣工驗收:
A、B、C類工程由市州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參加交竣工驗收;D、E類工程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參加交竣工驗收。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
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檔案館和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檔案資料。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八)為確保工程質量,建設單位應視工程難度、大小向市州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交納建安費0.5%-5%的質量保證金,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視該費用使用情況全部或部分返還。
六、養護維修
工程驗收合格后,D、E類工程應交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日常養護維修,其余類別工程原則上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需無償移交或委托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代養護維修的,由代養護維修單位與產權單位簽訂有關協議(合同),因養護維修或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養護維修單位承擔責任。因上跨、下穿工程設備報廢或達到使用年限以及工程或設備狀態危及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時,產權單位應及時整治。未及時整治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拆除。
七、其他
(一)各市州、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穿(跨)越、改建已建成公路工程修建管理辦法。
(二)凡未與交通運輸部門溝通聯系,即開展研究、設計、施工等工作而造成的方案變化、延誤施工、工程投資損失等問題,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
(三)本辦法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