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交通影響分析實施方法_東莞交評
2019-03-24

? ? ? 華咨交評專注城市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特摘錄東莞市交通影響分析實施方法_東莞交評,與同行共享,東莞交通評價公分四章十四條,具體內容如下:

交評

東莞市交通影響分析實施方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 ?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協調土地開發利用與交通的關系,確保大型建設項目中交通影響分析編制的規范化和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評價指標體系》、《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市政府關于開展交通影響分析工作的批復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條 ? ? ? ? 交通影響分析是大型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的重要依據,也是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重要組成內容,其目的是使建設項目的規模或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指標與城市交通設施相適應,符合東莞市城市規劃和城市交通規劃的要求,以減少其負面影響。

第三條 ? ? ? ? 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含市轄各區和鎮的全部區域。

第二章 ?對象

第四條 ? ? ? ?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的大型建設項目以及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進行交通影響分析。

第五條 ? ? ? ? 本辦法所指的大型建設項目包括:(1)達到表1所列規模的各類項目。(2)未達到表1所列規模,但改變了所在地塊使用功能或提高了所在地塊原規劃容積率指標以及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需要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的其它各類項目。

?表1 ? 交通影響分析對象的規模標準

交通影響評價范圍

說明:需開展交評的項目包括辦公、餐飲、娛樂、商業、商住、酒店、綜合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等公共建筑,車站等交通樞紐及大型社會停車場(300車位以上) 須進行交通影響分析,

第六條 ? ? ? ? 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把相鄰多個建設項目組合在一起進行交通影響分析。

第七條 ? ? ? ? 對于特殊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指定交通影響分析的編制深度與編制階段。

第三章 實施

第八條 ? ? ? ? 大型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分析應盡量在辦理用地規劃許可證階段進行,其成果是項目辦理報批各項手續的依據之一;對于該階段應編制而未編制交通影響分析報告的項目,在項目報批后續階段必須補充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交通影響分析工作與該規劃同步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的成果做為規劃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九條 ? ? ? ? 需要進行交通影響分析的建設項目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其申報選址時通知建設方,由建設方委托具有交通影響分析資質的交通規劃專業部門編制交通影響分析報告。

第十條 ? ? ? ? 交通影響分析報告成果指定由市地理信息與規劃編制研究中心進行審核,合格的與其它建設報批材料一并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否則退回。

第十一條 ? 為保證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辦案服務質量,一般交通影響分析編制單位應在10~20個工作日內完成大型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分析,特別項目的編制周期可根據工作量由委托方與編制單位協商確定,交通影響分析時間不算入規劃建設審批周期。

?第四章 ? 附則

第十二條 ? 不在本辦法規定內的其它交通影響分析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 本辦法解釋權歸東莞市城建規劃局。

第十四條 ?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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